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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护照办理手续(北京)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3010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步骤一:领取申请表
  
  1.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外事科(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领表时请说明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
  
  1.《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2.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3.“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4.“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5.“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6.“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7.“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8.“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情况。
  
  9.“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10.“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11.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二、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十四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4.上述1、2、3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5.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意见。
  
  6.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意见。
  
  7.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有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相应证明材料的说明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要有户口卡片。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2、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兰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即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3、根据您出国事由的不同,您还需要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是外文,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
  
  探亲访友:
  
  (1)邀请信,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信件。
  
  (2)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指邀请人所在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身份或居住证明或在学、在职证明;被邀请人的前往地须与邀请人居住国一致。公派出国人员,也可由派出单位出具证明。
  
  (3)下列人员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居住证明:<1>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及随父母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父母已获得护照的,提交父母护照的复印件);<2>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3>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市侨办的归侨侨眷证明或北京市政府侨办签发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
  
  (4)公派出国人员的家属随行出国的,提交公派单位同意随行的函件和公派人员的邀请信。
  
  旅游:
  
  (1)个人出国旅游每人须提交旅行所需的不低于4000美元等值的国际流通货币外汇费用证明,即申请人名下的存单或银行证明或境外亲友以冻结帐户形式指定申请人使用的境外银行存单证明;
  
  (2)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
  
  出国留学:
  
  (1)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1>国外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国内合法中介机构联系出国学习的,也可提交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军队系统的自费留学人员须提交全军出国留学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非军队系统的自费留学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2)公派留学: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定居:
  
  提交拟前往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也可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前往定居的邀请信和亲友在该国定居的证明。
  
  就业:
  
  (1)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雇主雇佣、聘用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被聘雇人姓名、工作性质、工资职务、工作期限。
  
  (2)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和外派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合同的副本。
  
  (3)由具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经该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1)与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相适应的国外邀请函。
  
  (2)工作单位的派遣函或证明,法人本人出国免交派遣函,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北京市文化局或文化部出具的同意证明。
  
  步骤三:提交申请
  
  在您备齐上述材料后,请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复印件(B5纸规格)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持有普通护照的,提交原照,以备查验
  
  5、照片1张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加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取得护照。
  
  1、出国治病或控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公派出国留学;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5、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需15日内到达的;
  
  6、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您的申请被受理后将取得《回私出境证件申请加执》,请您持《回执》和身份证当即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拍摄护照专用照片。请注意自己的服饰和仪表。
  
  步骤四:领取护照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你可在14个工作日后或《回执》上标明的取证日期领取护照。领取护照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在交付200元工本费后即可取得护照,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时,请您仔细核对护照及出境止上的各项内容,附上出现差错。
  
  凡在《回执》标明取证日期3个月后没有领取的护照,出入境管理处将予以销毁。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地点: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至16:30。
  
  咨询电话:26611266、84015292、84015297、84015295、64078237。
  
  监督电话:110、84015300、84015316。
  
  备注: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能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本须知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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